《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和《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两手册一指南”》修订解读材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0〕59号)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两手册一指南”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0〕58号)
一、修订的必要性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2018至2019年,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无土栽培、有土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四大门类的《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下称“正负面管理清单”),并针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中涉及的镇(街)、市规划资源局区分局、设施农业经营者,制定了《广州市设施农用地“两手册一指南”》(下称“两手册一指南”)。“正负面管理清单”和“两手册一指南”实施以来,规范了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实施期间,国家、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政策陆续印发。2018年9月开始,国家、省陆续印发保障生猪养殖用地相关政策,加大对生猪养殖用地的支持力度;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国家4号文》),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作出新要求。2020年10月,广东省在部政策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以下简称《省7号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为贯彻落实上位政策要求,规范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亟需对正负面管理清单”和“两手册一指南”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贯彻落实了《国家4号文》、《省7号文》等文件要求。
二、《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主要修订内容
“正负面管理清单”由大类、中类、小类、设施名称、管理清单(正面和负面)、备注六大部分组成,本次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对六大部分进行修订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部分,衔接落实《国家4号文》《省7号文》要求,将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用地类型由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三大类”调整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两大类”。其中,原按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的“播种间、播种催芽室、生产看护房、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调整为按辅助设施用地管理;原按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调整为按辅助设施用地管理;原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的“二类农用道路”调整为“场内道路”,并按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种植业辅助设施内容增加了副产物处理场所。
按建设用地管理部分,结合国家和省政策要求,畜禽养殖类中按建设用地管理类的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用地,强调了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按建设用地管理。
一是贯彻落实《省7号文》,提高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种植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调至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养殖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调至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在不突破15%比例控制的前提下,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不受30亩限制。
二是允许养殖业用地根据养殖需要建设多层设施。鉴于多层建筑安全考虑,允许养殖设施建设砖混结构和混凝土结构,但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是结合《省7号文》,鼓励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建设兼有多种功能的管理用房。
落实《国家4号文》、《省7号文》要求,在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上,差别化规定。对种植业设施,明确“破坏耕作层的,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选址经论证后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规定落实补划”;对养殖业设施,明确“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选址经论证后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规定落实补划”。同时,明确了无法避让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为: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规模15%,最多不超过30亩。
为衔接林业、水务、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补充:如涉及占用林业用地的,需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项目如涉及水务、生态环境等管理事项需符合相应要求的要求。
三、《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两手册一指南”》主要修订内容
“两手册一指南”包括《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镇(街)备案操作指南》(以下简称《镇(街)备案操作指南》)、《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区级备案标准化审查手册》(以下简称《区级备案标准化审查手册》)、《广州市设施农业经营参考手册》(以下简称《设施农业经营参考手册》),本次修订结合我市实际,落实了部、省最新政策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国家4号文》、《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以下简称《国家1328号文》)等。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省61号文》、《省1986号文》、《省7号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及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0〕2322号,以下简称《省2322号文》)等。本次修订衔接了上述政策法规,明确并更新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的政策依据和政策内容。
1.简化前期协商过程
简化签订协议阶段手续。不再强调前期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将原来的“三方协议”改为“两方协议”,不涉及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备案审查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降低基层实操难度,提高用地取得效率。
2.备案审查权限下沉
备案审查主体由区下沉至镇(街)。本次修订结合《区级备案标准化审查手册》中的备案材料、审查要求,明确了《镇(街)备案操作指南》中镇(街)备案要求、材料及审查要求。
3.简化土地恢复要求
根据《省7号文》,为降低用地取得成本,允许采用复垦及其他土地整治方式进行土地恢复。不再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签订《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规定由镇(街)综合考虑当地土地整治及设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复费用,督促用地主体将土地恢复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载入用地协议并监督落实,相应调整备案材料和审查要求。
4.简化备案材料
修订后不再强制要求单独编制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将相关内容纳入用地协议进行约定,也可由基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规定。项目备案必要材料简化为两项:《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红线坐标文件。若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须另行签订流转协议;若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须提供破坏耕作层坐标文件;若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同时提供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破坏耕作层坐标文件。
1.始终坚持农地农用
结合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完善《设施农业经营参考手册》中设施农业经营的选址要求、布局要求和建设要求,强调设施农业项目应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合理选址、布局及建设,非农建设不得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同时,参照《省7号文》,为避免反复拆建设造成浪费,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并循环利用的,地上农业设施可不拆除,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循环利用。
2.严保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国家4号文》、《省7号文》,考虑种植类和养殖类的生产功能与用地情形不同,在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上,强调差别化规定。在“两手册一指南”中补充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并明确不破坏耕作层的情形和允许使用的规模等要求。在《区级备案标准化审查手册》中进一步明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流程、使用条件、规模限制以及补划要求。
3.严格落实执法监督
根据《省7号文》,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及镇(街)要将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建设、经营行为等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上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国家1328号文》和《省2322号文》,在《区级备案标准化审查手册》中明确区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部、省系统进行上图入库的范围、流程和内容。针对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后,涉及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停止生产、改扩建等变更的,分别明确了涉及修改的上图入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