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2022〕35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2〕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2〕172号)],将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经济联合社,花东镇保良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以及保良经济联合社,花东镇秀塘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6.9086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三期工程(保良北地块)。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保良村、秀塘村、大塘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经济联合社,花东镇保良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以及保良经济联合社,花东镇秀塘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6.9086公顷。其中,农用地56.3797公顷(其中耕地0.6027公顷)、未利用地0.5253公顷、建设用地0.0036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2年11月25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经济联合社,花东镇保良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以及保良经济联合社,花东镇秀塘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620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2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2〕172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