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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已归档)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全市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2-03-22 09:55:1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这些不动产登记新变化,一定要了解!(之三)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深化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相关要求,现就全市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移预告登记;待宗地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法定要求时,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无需收取税费缴纳凭证,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审查层级、审查要点以及市区登记机构事权分工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业务执行。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买方)书面同意,原不动产权利人(卖方)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包括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申办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点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1〕8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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