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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这些不动产登记新变化,一定要了解!(之三)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2-03-22 10:57:2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原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全市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医疗卫生养老项目办理抵押登记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情形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前面两篇,乐乐给大家分别介绍了外文申请材料的中文译本以及单方申请、房屋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等几种情形的变化除此以外,还有哪些新变化呢?继续来了解一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推广至全市。

  一是调整实施范围。为深化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2021年4月起广州在中心城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荔湾区、白云区、原黄埔区范围)试点开展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该业务现推广至全市范围,实现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预告登记转让”。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已完成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建设用地转移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首次转让”。

  想了解具体办理指引,请点击下载:

  66.预告——预告登记(转移)办理指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二、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由接收单位单方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接收单位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先以建设单位名义分单元办理首次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后,再办理转移登记。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由接收单位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三、以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性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不动产权利人明确为营利法人。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领域投资,自2021年2月起,广州符合条件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项目可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

  《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营利法人以其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性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设立抵押权,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上述规定,以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性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不动产权利人,须为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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