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医疗卫生养老项目办理抵押登记事项的通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这些不动产登记新变化,一定要了解!(之三)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教育、医疗卫生、养老项目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事项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营利法人以其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使用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设施等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可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二、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设施等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业务时,应注意不动产是已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
三、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营业执照核定营利法人性质,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四、其他申请要求、缴交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审核要点、审级分工、审核流程等按照一般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和房屋抵押登记要求办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教育、医疗卫生、养老项目办理抵押登记事项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