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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关于《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来源:测绘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11-01 10:44:2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注:我局于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开展《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工作,现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回应。

序号

原条文内容

意见

采纳情况

反馈情况

理由

1

标题: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管理规定

文件管理对象是智能网联汽车所使用的地图,建议可以修改标题名称为《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地图应用试点管理规定》。

不采纳

已与建议人沟通,对方理解并接受该处理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中的“基础”源于自然资源部2023年3月发布的《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术语概念,从内容上界定了管理对象为静态数据范畴。如果删掉则将扩大范围导致表意不准确,与本规定的立法初衷不相符,因此不采纳本条建议。

2

第三条【内容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是指由各类交通环境设施要素的位置、属性和语义信息构成的,用于实现自动驾驶、车路智能协同、智慧交通精细化管理以及相关测试与应用等活动的必要基础地图数据,不含车流、行人、交通信号等动态感知数据。”

针对本领域的各种地图,目前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存在多种术语和解读,导致存在概念混淆和对象指代不清。本条关于地图概念的定义非常有意义也非常有必要,建议参考自然资源部与数据标准的概念术语,并通过进一步论证夯实,争取成为文件亮点之一。以下内容供参考借鉴:

(1)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解读《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中指出,“智能汽车基础地图,业界也称自动驾驶地图、高精地图、高级辅助驾驶地图等,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的一种。与传统导航电子地图相比,其精度更高、更新更快、内容更丰富,既包括静态地图信息,又涵盖车端实时采集、处理、使用的动态地理信息。” http://gi.mnr.gov.cn/202303/t20230309_2777949.html

(2)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20263-2006)中指出,“导航电子地图navigableelectronicmap含有空间位置地理坐标,能够与空间定位系统结合,准确引导人或交通工具从出发地到达目的地的电子地图及数据集。”

(3)中国测绘学会立项的团体标准《智能汽车基础地图众源更新基本要求(草稿)》中提及,“智能汽车基础地图 intelligent vehicle digital map:含有空间位置地理坐标、能够与空间定位系统和感知设备等相关装置结合、支撑智能汽车驾驶自动化功能的地理信息数据集”。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建议合理,拟采纳并修改条款。

3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先行先试、安全可控的原则。”

建议调整顺序:“安全可控、先行先试”,理由:应在国家安全可控的基础上开展先行先试。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建议合理,拟采纳并修改条款。

4

第六条【行为范畴】:

“汽车安装或者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及毫米波雷达等传感器设备后,在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等测绘地理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加工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其行为主体应当遵守测绘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类车载传感器以及汽车的制造、集成、销售等,不属于法定的测绘活动。

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

《测绘法》第二条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已有相关测绘行为的界定。建议删除“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数据取证保存的情况不属于测绘活动”。如该内容属于广州智能网联汽车实际发展的必要保留条款,则建议希望进一步明确从事“道路交通安全数据取证保存”的主体和具体应用场景,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避免形成法律漏洞被扩大解释到不宜适用的场景的情况。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建议合理,拟采纳并修改条款。

5

关于不属于测绘行为的范畴,建议补充增加“即采即抛”的情况。建议对本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数据取证保存的情况不属于测绘活动。智能汽车行驶过程中,采用测量装置及时感知但未存储的空间信息的情况,不属于测绘活动”。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对方理解并接受该处理

经与建议人沟通,本条的“即采即抛”指智能汽车行驶过程中,采用测量装置及时感知但未存储空间信息的情况。根据原条款中关于测绘行为的界定,该行为不属于采集、存储、传输、加工中的环节,因此不属于测绘行为。原文含义与建议人表意一致,因此不再单独针对这一情况特别加以说明。

6

建议明确即采即用即抛的行为不属于测绘活动。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对方理解并接受该处理

7

第七条 【资质要求】:

“从事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制作、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加工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测绘行为主体属于内资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测绘行为主体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独立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

仅获得辅助驾驶等服务的智能网联汽车驾乘人员,不属于有关测绘活动的行为人。”

建设删除两处“测绘行为主体”,理由:第一句已经列举了相关主体,可以作为主语。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测绘资质单位后,测绘行为主体是被委托的测绘资质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只是委托单位。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原文中的“测绘行为主体”容易产生对象概念矛盾的问题,本条建议合理,拟采纳并修改条款。

8

第八条 【表达范围】: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的表达范围为本市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以及其他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包括停车场等)。”

建议删除停车场。原因:停车场尤其是地下停车场,是一个封闭和固定的空间,一般属于商业、小区、个人,从保密级别、应用、表达方式和要素等多个方面都与一般用于行车的公开道路有很大差异。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本文所提的停车场,是指社会机动车辆可通行使用的停车场,不属于私人空间,不涉及保密等问题。原文中界定不清晰易产生误读,因此采纳本条建议,对“停车场”加以限定说明。

9

建议明确停车场的范围是仅指路边的停车位还是也包含路面和地下的停车场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10

建议增加一款: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图表达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由:比如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自动驾驶测试区等。

部分采纳

已与建议人沟通,对方理解并接受该处理

本条中的“表达范围”指“我市允许制作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的要素范畴”,这一概念和“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测试区范围”(如开放测试路段的地理空间范围)是不同的概念。经与有关建议人沟通,对方已了解这两个概念的差异性,建议人认为本条建议不成熟,改为建议将本条内容与原文第十一条合并,理由为都是关于地图内容范畴的规定。建议合理,拟采纳并修改条款。

11

建议将“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的表达范围”替换为“广州市试点范围”。

理由:地图可公开表达范围已有上位法支撑,例如《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等,对测绘资质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工作并无重大实质影响,但企业希望在本规定出台后依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前往广州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先行先试工作的区域(地理范围)尚无测绘主管部门官方公布的文件作为开展试点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希望删除“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的表达范围”,替换为“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广州市试点范围”。

部分采纳

已与建议人沟通,对方理解并接受该处理

12

第十一条 【内容表示】: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表达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生产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的内容安全审校制度,对可能涉密或者敏感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查把关和过滤删除。”

建议第一款改为:“...不得表达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敏感的地理信息。理由:不得是禁止性否定,已包含“任何形式”,第二款文中有“敏感”字样,敏感地理信息也不得表示。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敏感”不仅常用于描述个人信息,地理信息中也存在敏感信息的情况,补充有关表述可使本款规定的内容范畴更准确和统一,本条建议合理,因此采纳并修改条款。

13

建议第二款删除“...的内容安全审校制度”中的“的”字,理由:类比《地图审核管理制度》等文件名称,不宜有“的”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去掉“的”字不影响表意,且表达更加规范流畅。因此采纳并修改条款。

14

建议明确安全审校的范围,细化制度范围要求。理由:目前仅有有政府负责审图的单位(例如审图中心)需要建立安全审校制度,地图编制单位目前没有相关制度要求,且编制单位各自建立制度会导致地图校审标准不一,增加送审后政府机构审核难度,也不利于测绘成果汇交使用。

采纳

已与建议人沟通,对方理解并接受该处理

本条的“安全审校制度”属于企业内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这一概念与我国负责地图内容审查的技术部门所建立的地图审查标准(针对相对人的地图管理技术文件)具有一定差异性。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关于测绘资质分类分级“通用标准”的“技术质量保障体系”中有相关要求,因此本条不再重复有关内容。

15

第十二条 【安全保密要求】:

“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的各方主体,应当落实主体安全责任,维护地理信息数据安全。

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在安全的保密防护设施条件下生产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定期开展安全保密自查,保护数据免受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可以制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专家开展风险隐患与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论证。”

建议改为“应当建立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理由:信息广义的范畴非常大,建议限制在地理信息领域。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本条原文中关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的规定,源于《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中第五点的要求,其中关于测绘资质分类分级的“通用标准”中提出“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的要求,与本条建议内容一致,具有法律依据,因此采纳本条建议并修改条款。

16

第十三条【地图审核】: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在交付应用或者公开使用前,其测绘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保密处理技术进行保密处理,并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地图审核。未依法取得审图号的,不得交付应用或者公开使用。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通过地图审核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应当依据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相关规定存储和使用。”

建议企业可探索保密处理技术并进行试点示范。

采纳

已与建议人沟通,对方理解并接受该处理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研发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2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鼓励有管测绘资质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具备保密条件的单位研发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使用。与本建议内容一致,因此本条不再重复以上内容。

17

第十四条【内容备案】:

“已经取得审图号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道路范围有明显变化、采集要素类别有新增或者数据结构、格式发生转换的,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的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审核;无以上情况的,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开展增量内容自查,每六个月将增量地图数据及核查校对情况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备案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抽查。”

关于“道路范围明显变化”中“明显”的表述,属于非定量界定,实际操作难以判断少量数据更新是否属于明显变化。建议本条通过道路里程数或者道路覆盖范围等量化指标补充界定“明显”的范畴,补充“新增道路里程数不超过10%或者新增道路覆盖范围(外接最小多边形面积)不超过10%”。

本条建议中的具体数量指标仅供参考,待专家论证。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本条建议提出的非量化产生实操困难的问题合理。经与建议人交流沟通,变化指标的量化属于专业技术问题,不适宜在法律文件中提出详细技术指标,将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加以界定,为本规定实施提供参考。

18

建议增加“明显变化”的解释。明显变化是指:道路范围扩大或缩小(例如道路增加、方向变化等)。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19

第十五条 【应用报告】:

“采用应用报告方式对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地图编制单位在试点范围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数据采集、测试和应用活动前,主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基础地图的数据采集、测试和应用计划。在采集、测试、应用活动中,地图编制单位每季度将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数据采集更新和应用情况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地图编制单位的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

(二)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采集和应用情况;

(三)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数据目录与数据说明。”

目前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尤其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监管机构方面,是由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路测办”,由市工信、市交通、市公安主管部门主要牵头)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中心”进行监管,通过统一规格的车载监控设备(obmd)进行数据采集反馈运营中心平台。故运营中心掌握企业的许可、运行范围情况,且会按照季度总结各测试主体的测试、运营情况汇报相关单位。建议应用报告机制纳入市路测办的监管体系,与其现有行业监管要求整合,由运营中心统一监管,减少企业分头申报的负担。

采纳

已与建议人沟通,对方理解并接受该处理

本建议所反映的我市实际管理情况属实,为促进产业发展、简化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流程和手续,拟采纳本条建议。

因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也是市路测办的成员单位,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将有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流转至市规划局,原文条目内容与以上内部管理流程无冲突,因此在条目中不作修改。

20

第二款建议调整表述顺序为:鼓励地图编制单位每季度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数据采集更新和应用情况。因出现多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本《规定》中多处出现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一致,是否需要统一表述。

采纳

已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建议人

本建议提出的问题合理,拟统一全文有关表述。

21

第十六条 【成果汇交】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编制成果,其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政府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建议明确测绘单位履行成果汇交义务后,由主管部门出具成果汇交证明文件。

采纳

已与建议人沟通,对方理解并接受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相关上位法已有相应规定,本规定不再重复该内容。

22

建议明确目录汇交范围和具体内容要求。

采纳

已与建议人沟通,对方理解并接受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第二章规定了成果汇交的要求,本条款不再重复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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