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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公众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的公示

来源:市房地产档案馆 发布时间:2023-12-18 11:40:5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我局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22条,现将公众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公众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

序号

原条文内容

提出人

意见

采纳情况

反馈情况

理由

修改后条文内容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其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者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特约监督员

建议将“权籍调查表”修改为“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范围太狭隘了,用权籍调查成果包含权籍调查表,表述比较合适。

已采纳

根据今年10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各地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原权籍调查)”的相关规定,修改表述为“地籍调查成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者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

2

公众代表

(陈女士)

建议明确不动产登记结果中包含预售登记备案情况。在实际案例中,有管理人查册后,因结果记载事项中未包含预售登记情况,导致管理人处置资产后过户过程中,预售登记人不予配合,导致长期不能过户,产生纠纷的情况。

部分采纳

1. 预售登记备案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结果,预告登记备案材料也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在本《查询办法》中进行规范。

2.预告登记结果属于不动产登记结果,按《查询办法》规定进行查询。

3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或者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具体事务。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业务指导。

特约监督员

建议将第二款“本市”改成“各区”,“或者”改成“及”,表达更为清晰。

已采纳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具体事务。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各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业务指导。

4

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依法查询与处理仲裁案件或者公证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公众代表(陈女士)

建议进一步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并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材料及可查询的范围有何区别。

已采纳

1.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主体的规定。
2.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已明确“利害关系人”查询范围为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可以查询、复制下列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本不动产登记结果;(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已明确不动产权利人查询范围为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3.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已明确“利害关系人”申请材料,及其与不动产权利人提交材料的区别,为“除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5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身份识别新技术,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

公众代表

(陈女士)

建议将已实现的“邮寄速递”方式也纳入本条第一款。

已采纳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身份识别新技术和线上申办速递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

6

第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确有必要,查询目的正当、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因证明产权、继承、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诉讼、仲裁等目的提出查询申请。
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查询人目的提供其所需的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公众代表

(陈女士)

第三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多了“登记”二字,建议删除。

已采纳

第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确有必要,查询目的正当、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因证明产权、继承、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诉讼、仲裁等目的提出查询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查询人目的提供其所需的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7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相应身份证明原件:
(一)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官证;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三)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四)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五)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六)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或者转寄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核验,或者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公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九)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单位授权委托书。

公众意见

建议第九条第(一)款个人可以提供户口簿。

未采纳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源函〔2021〕242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自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  
1.8.4.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1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维持原表述。

8

公众代表(杨女士、吴女士)

建议该条第(六)款增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该款修改为“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理由: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第23条第(二)款:(二)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由此可见,境内机关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可以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已采纳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相应身份证明原件:
...
(六)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9

公众代表(杨女士、吴女士)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建议调整“认证”相关表述。

已采纳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相应身份证明原件:
...
(九)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附加证明书,或者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10

第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公众代表

(杨女士、吴女士)

建议此处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修改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理由:《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本条的规定不一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要求受托人受托查询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而仅要求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而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该条明确必须提交双方身份证原件。因此,实际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且这两个规定在法律位阶上都属于自然资源部的规章。因此,建议加强部门的沟通,保持法律规定上的一致。

未采纳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为《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制定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维持原表述。

11

公众意见

第十条第一款,被委托人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原件的要求不合理,已提供授权的情况下,应为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未采纳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书申请,实操中,如委托人不方便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可以办理公证委托,有利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信息及财产安全。

12

第十二条  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住建、公安、民政、税务、教育、城管、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法实时互通获取职能范围内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机构通过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等信息共享方式可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查询人重复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众代表

(陈女士)

建议实现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并增加相关表述内容。

部分采纳

现已实现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条文中不再一一穷举赘述。

13

公众代表

(市政数局)

根据《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第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议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相关数据通过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编目,并通过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等方式与住建、公安、民政、税务、教育、城管、金融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信息共享部门依法实时互通获取职能范围内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信息。”

已采纳

第十二条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相关数据通过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编目并加强与住建、公安、民政、税务、教育、城管、金融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信息共享部门依法实时互通获取职能范围内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机构通过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等信息共享方式可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查询人重复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第十八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原件;
(三)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
(四)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本条第二款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上述材料无法提交或者无法证明存在亲属关系的,查询人可以提交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

特约监督员

本条第三款中的“婚姻证明”,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实现,是否可以无需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删除。

未采纳

根据本《查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查询中通过共享可以获取的婚姻证明,申请人免于提交。但实务中,存在年代久远的婚姻证书、外省的婚姻证书等婚姻证明材料信息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情形,故保留本条“婚姻证明”表述内容。

15

第二十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遗产管理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自然人查询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单位查询的提交单位资格证明文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原件。

公众代表(杨女士)

关于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查询权限问题:
1.对于债务人全资子公司/关联公司,能否赋予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持法院指定文书及子公司/关联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即可查询子公司、关联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2. 关于债务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能否赋予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查询债务人开发建设房产项目中所有小确权(小业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及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含权利人姓名);
3. 关于债务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能否赋予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查询债务人开发建设房产项目中所有预售登记备案、抵押登记及查封情况(含权利人姓名)。

部分采纳

1.根据根据《关于于全面提升破产企业涉不动产事务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查询申请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可向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部门查询破产企业出资人、对外投资公司、关联企业、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包含意见中所列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债务人开发建设房产项目中所有小确权(小业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及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含权利人姓名);及债务人开发建设房产项目中抵押登记及查封情况(含权利人姓名)。因此现有规定下,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已经能够实现其查询目的。
2.房屋预售登记备案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之前形成的材料,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在本《查询办法》进行规范。预告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按《查询办法》规定进行查询。

16

 第二十四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是否遗漏?应为“要求提供...”。

未采纳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维持原表述。

17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涉及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还应当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公众代表(杨女士、吴女士)

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保持一致。
理由: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八条规定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故该条律师申请查询的,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采纳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涉及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还应当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18

公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在受理通知书后增加“等相关法律文书”,理由:受理通知书是给原告/申请人的,一般被告没有该文书,而有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但被告也应当同等地享有查询权利,该条限制了被告的查询权利。

已采纳

19

公众代表(杨女士、吴女士),公众意见

第二款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建议:“律师调查令”后面增加“原件”两字。
理由:征求意见稿大部分条文都明确了需要提交资料的形式,原件或复印件。如律师持法院律师调查令调取的,应当提供原件,但电子打印版的律师调查令也应当视为原件。

未采纳

查询中提交的利害关系证明等各申请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不一一赘述。

20

公众代表(陈女士)

调查令不仅适用与律师,律师以外的查询申请人也适用,建议就调查令查询内容,单列一条。

部分采纳

1.查询实务中,律师以外的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调查令进行查询。
2.严格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但条文中不再赘述。

21

实务建议

公众意见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关于律师持律师调查令来调查房产信息的,如无法提供准确的房屋地址(即便发生一两个字的错误),可能都无法查询得到,在小程序或自助机上查询更是如此,想问是否能够改进系统,进行地址容错?毕竟除了产权人手握房产证,可以提供准确无误的房屋地址外,一般的利害关系人、律师,都不能给到百分百准确的地址。

部分采纳

实务中,窗口查询可以人工进行模糊检索,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产权人姓名进行匹配查询,收件材料归档以备查查询办理的合法性,小程序或自助机按照“最少够用”原则,通过信息技术进行检索,为保障权利人登记信息安全,暂未实现模糊检索。

22

实务建议

公众代表(吴先生)

建议调整网签中介服务合同,明确中介可通过微信授权,在授权期间查询产权人版查册表。

未采纳

现已实现微信授权查询功能,中介可以通过产权人授权,查询产权人版查册表。网签中介合同,网签中介服务合同并非我局制定的模板,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且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范围,不纳入本《查询办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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