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规划资源法字【2019】4号)
相对人:余志贤,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E149058(7),住址香港新界大榄涌帝琴湾海琴轩9座10A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解放中路学宫街10号(下称“该房屋”),原权利人是余伟、霍根容,以统字6211号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有穗房证字第0029601号《房屋所有权证》、穗房共证字第0004240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穗地证字第00230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5年5月7日,余志贤提交《继承遗产声明书》、《测绘成果报告书》、《具结书》等材料申请合并办理遗失补证、其他变更登记。2015年6月8日,本局以2015登记1023430号核准登记,向余志贤核发权属人为余伟、霍根容(已故)的D0021688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015年8月19日,余志贤提交D0021688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广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广州第1-530号《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继承登记。其中该《公证书》公证事项为继承权,查明余伟与张令好所生的儿子是余志贤,霍根容的继子是余志贤,并证明该房屋是余伟、霍根容的遗产,由余志贤继承全部产权。2015年8月20日,本局以2015登记1036802号核准登记,向余志贤核发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320771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8年11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民终173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余美珍为余伟、张令好的女儿;余美珍与张钜辉是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张敏明、张瑞明;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为余志贤、张钜辉、张敏明、张瑞明。
本局认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为余志贤、张钜辉、张敏明、张瑞明,(2015)粤广广州第1-530号《公证书》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余志贤提交该《公证书》办理该房屋的继承登记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取。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5登记1036802号不动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