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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规划资源法字【2019】3号)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19-02-20 02:00:1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余志贤,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新界大榄涌帝琴湾海琴轩9座10A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解放中路学宫街10号(下称“该房屋”),原权利人是余伟、霍根容,以统字6211号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有穗房证字第0029601号《房屋所有权证》、穗房共证字第0004240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穗地证字第00230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5年5月7日,余志贤提交《继承遗产声明书》[档案编号:MC/AD/37793/13/mh1(A-6281)]反映:余伟是余志贤的父亲,霍根容是余志贤的继母,余伟于1990年死亡,霍根容于1998年死亡;余伟生前有两段婚姻,1935年与张令好(1962年死亡)结婚,育有余志贤一子;1963年与霍根容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霍根容无其他子女;余志贤为该房屋唯一合法继承人,现上述房产证件已遗失,《遗失声明》已登报,申请办理该房屋的遗失补证登记。此外,提交《测绘成果报告书》、《具结书》申请合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2015年6月8日,本局以2015登记1023430号核准登记,向余志贤核发权属人为余伟、霍根容(已故)的D0021688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另查明:2018年11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民终173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余美珍为余伟、张令好的女儿;余美珍与张钜辉是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张敏明、张瑞明;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为余志贤、张钜辉、张敏明、张瑞明。

本局认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为余志贤、张钜辉、张敏明、张瑞明,《继承遗产声明书》[档案编号:MC/AD/37793/13/mh1(A-6281)]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余志贤提交该《继承遗产声明书》办理该房屋的遗失补证、其他变更登记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取。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5登记1023430号不动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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