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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法字[2019]2号)

来源: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02-01 06:54:13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李超然,男,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道海中东约二巷165号;

吴翠霞,女,地址:海珠区逸景翠园绿屿居E座701室。

查明:2016年6月18日,李超然、吴翠霞提供结婚证等资料,以夫妻名义到我委下属的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天河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海珠区逸景翠园绿屿居榴香南径3号701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我委以2016登记09016023号立案受理,于2016年6月23日核准登记,向李超然、吴翠霞颁发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20216号、02220217号《不动产权证书》。

2018年2月1日,李超然、吴翠霞和买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海珠区地税局出具的地税税单等资料,到天河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发现李超然、吴翠霞于2016年在天河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时递交的结婚证涉嫌虚假材料。

本委调查发现:天河登记中心经与派出所、民政局核实,确认李超然、吴翠霞2016年提交的结婚证是虚假伪造的事实,李超然、吴翠霞双方亦承认。且吴翠霞向天河登记中心提供了其与第三人的结婚证材料,但李超然、吴翠霞在申请办理上述转移登记时,故意隐瞒了婚姻真实情况。

本委认为:因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是当事人伪造利用虚假材料骗取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2016登记09016023号不动产登记全部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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