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法字〔2019〕1号)
相对人:萧建平继承人
查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一马路21号202房,原产权人为肖成仪,以统字307629号办理登记,核发穗房地证字第009007号《房地产证》。2006年10月,肖成仪代理人骆特福持授权委托书与肖成仪之子萧建平共同向我委申请将该房屋转移到萧建平名下,我委以2006交登字1035268号受理,于2006年11月核准登记,向萧建平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4906389号《房地产权证》。
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初168号行政诉讼案件《开庭笔录》确认,肖成仪法定继承人及萧建平法定继承人对肖成仪于1993年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我委已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核实,肖成仪于1993年12月报死亡注销户口。另,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初168号行政诉讼案件《调查笔录》确认,萧建平已死亡。
本委认为:肖成仪于1993年死亡,其不可能在2006年签署《委托书》授权骆特福办理上述房屋买卖转让手续,萧建平持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2006交登字1035268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全部事项。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