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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规划资源法字〔2019〕9号)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19-04-17 06:42:1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谭若枬,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贵德东街34号303房。

查明:海珠区南村路贵德东街34号303房原以统字398330号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的产权人为谭静之。

2006年10月11日,谭若枬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继承登记,并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广州市房地产证、公证书[(2006)南公证内字第20530号]、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2006登记字8021750号立案受理,并于2006年11月2日核准登记,以谭若枬名义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4874151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8年10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2006)南公证内字第20530号<公证书>的决定》[(2018)南公证撤字第10号],经该处复查,由于上述房屋应为谭静之与周燕芳的夫妻共有财产,公证书[(2006)南公证内字第20530号]认定上述房屋为谭静之的个人财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处经研究决定:撤销(2006)南公证内字第2053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本局认为:继承公证书[(2006)南公证内字第20530号]系你办理上述房屋继承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公证书已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依法撤销,故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6登记字8021750号房地产登记(粤房地证字第C4874151号《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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