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何准军,男,1976年 3月 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6*******1,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180号507房。
查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180号507房,原产权人是广州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2006年 8月 23日,群星公司和何准军向本局申请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提交了买卖申请审批表、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穗房合字2002034139号)、契税完税证、房地产分户图、身份证明等资料,本局以06交登1547267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核准登记并以何准军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813999号房地产权证。
2008 年5月16日 ,群星公司向本局反映其与何准军签订的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确认无效的事实,提交了(2007)越法民三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终字第2778号民事判决书等资料,要求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4813999号房地产权证。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局核准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之一,由于群星公司与何准军签订的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确认无效,核准转移登记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4813999号房地产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