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7号)
相对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汇源健康中心
经营者:梁国明
身份证号码: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广花四路112号二楼
查明,你中心擅自以活动板墙、墙体围蔽广花四路112号首层公用大堂作为你中心营业大堂使用。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你中心擅自占用、改建首层公用大堂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责令你中心于3月31日前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恢复广花四路112号首层公用大堂规划使用功能;
对你中心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