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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0-03-1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汇源健康中心
  经营者:梁国明
  身份证号码: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广花四路112号二楼
  查明,你中心擅自以活动板墙、墙体围蔽广花四路112号首层公用大堂作为你中心营业大堂使用。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你中心擅自占用、改建首层公用大堂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责令你中心于3月31日前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恢复广花四路112号首层公用大堂规划使用功能;
  对你中心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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