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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4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8-2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利洁敏,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67*******2

  查明:位于荔湾区第十甫路十六甫大街65号房屋,产权人是利洁敏。2008年2月22日,利洁敏申办上述房屋的变更登记事宜,提交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466499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建证〔2007〕2737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穗规验证〔2008〕66号)、《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测字:11022487201号)、《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等要件资料,本局受理后,于2008年4月3日核准登记,登记号为2008登记06001375号,并核发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6490034号)。

  2010年12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71号,法院查明利洁敏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建证〔2007〕2737号)的内容对上述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建设工程已明显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在此情况下,广州市规划局仍对该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显属依据不足,因此判决撤销广州市规划局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穗规验证〔2008〕66号)。

  本局认为,荔湾区第十甫路十六甫大街65号房屋(2008登记06001375号)产权变更登记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穗规验证〔2008〕66号)已被法院判决撤销,且该判决已生效。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8登记06001375号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490034号)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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