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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68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12-1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刘其芳,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海珠区赤岗路201号金丰花园602房。

  相对人:胡纾,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海珠区赤岗路201号金丰花园602房。

  相对人:胡国军,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越秀区人民北路602号旧急诊室208房。

  相对人:何妹,女,192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越秀区濠畔街240号103房。

  查明:越秀区海珠路濠畔街240号103房,原产权人何妹,核发有穗房地证字第01074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穗地证字第01074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3月20日,何妹、刘其芳、胡纾向本局申请该房屋转移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买卖合同、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08交登1003475号立案受理,于2008年4月1日核准登记,分别向刘其芳、胡纾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6462733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1634702号《房地产共有(用)权证》。

  另查明: 2011年1月2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0〕越法民三初字第2620号)判决:何妹与刘其芳、胡纾买卖广州市越秀区海珠路濠畔街240号103房的行为无效。2011年8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894号)维持上述判决。

  本局认为:何妹、刘其芳、胡纾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本局为何妹、刘其芳、胡纾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8交登0100347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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