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基沣2008年登记)
相对人:广州基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东濠路9号之3二层
查明: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濠路9号共有6处房产。根据不动产档案信息所示,该6处不动产于2008年以广州基沣鞋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领有房地产权证书(证号为:6504794、6504795、6504796、6504797、6504798、6504799)。
2018年3月7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15刑初73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原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李小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冒用他人账号的方式,在档案信息系统中违规修改数据,建立了广州基沣鞋业有限公司的6条登记信息记录。该裁判文书已于2018年3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行政相对人发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穗规划资源南〔2019〕2064号)。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不同意撤销证书意见。我局认为,上述不动产登记为违法取得,撤销登记依据充足,故不采纳行政相对人意见。
本局认为:生效判决(2017)粤0115刑初733号刑事判决书已确认以广州基沣鞋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6条登记信息为非法取得。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以广州基沣鞋业有限公司名义的证号为:6504794、6504795、6504796、6504797、6504798、6504799共6本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