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基沣2015年登记)
相对人:广州基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东濠路9号之3二层
查明: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濠路9号共有6处房产。根据不动产档案信息所示,该6处房产于2015年以广州基沣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了房地产地址变更登记(登记字号为:15登记04001743、15登记04001744、15登记04001745、15登记04001746、15登记04001747、15登记04001748),领有房地产权证书(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2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6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7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5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3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4号)。
2018年3月7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15刑初73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原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李小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冒用他人账号的方式,在业务系统中违规办理了广州基沣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地产补证登记(登记字号为:14登记04007439、14登记04007440、14登记04007441、14登记04007442、14登记04007443、14登记04007444)。该裁判文书已于2018年3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行政相对人发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穗规划资源南〔2019〕2064号)。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不同意撤销证书意见。我局认为,上述不动产登记为违法取得,撤销登记依据充足,故不采纳行政相对人意见。
本局认为:前述房地产补证登记(登记字号为:14登记04007439、14登记04007440、14登记04007441、14登记04007442、14登记04007443、14登记04007444)是我委2015年办理广州市南沙区东濠路9号6处不动产地址变更登记的来源依据。生效判决(2017)粤0115刑初733号刑事判决书已确认以广州基沣鞋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6宗房地产补证登记为非法取得。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15登记04001743号、15登记04001744号、15登记04001745号、15登记04001746号、15登记04001747号、15登记04001748号房地产变更登记(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2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6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7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5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3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450069494号)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