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545号)(历史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 制定《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 范围包括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 黄埔区、芳村区等原8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番禺区、 花都区以及南沙开发区所辖区域。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 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地价图中地价数据为该数据左侧的地价水平。土地级别范围仅反映土地级别变化的大致分布,具体差异以公布的网格点价格为准。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3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各种商场、加油站、 各类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市场,修理、家政、洗理、中介、邮政、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餐饮旅游娱乐业用地(含酒楼、快餐店,宾馆、酒店、度假村、旅馆、游乐及旅游设施,俱乐部、康乐中心、 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2.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 科研用地(含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3.住宅类:供居住的各种房屋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4.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 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仓储 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 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 运输、港口、机场的地面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车站、 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供水、供 电、供燃、邮政、电信、消防、环卫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五、本次基准地价釆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区域平均 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用 (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有偿使 用费。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 和综合(办公)用地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 民币。其中各区域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五通一平: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六通一平: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煤气、土地平整。
六、综合(办公)类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基准地价的120%。
七、在商业路线价区段上的临街商业用地,在标准深度内的 部分,其商业地价在网格点价格的基础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进 行商业路线价加价。
八、本次基准地价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 押、作价入股以及土地清产核资中的宗地价格评估,其中土地使 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的出让价格,按拍卖、招标、挂牌的实际 成交价定价。
九、对原划拨用地或过去已批准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 待开发用地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其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计收,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十、宗地价格评估可参照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一定的个别因 素修正得出。有关修正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后公布。
十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应根据土地市场 的变化情况每年对网格点价格和商业路线价进行调整,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协调解决。
附件:1.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
3、基准地价成果图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物价局
200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