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 关于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分类管理的意见(穗国土规划字〔2017〕22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
关于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分类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于2016年5月印发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下称《通知》),较好地促进了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现结合设施农业项目的情况,对《通知》中用地分类提出意见如下:
一、按照农业的生产方式,设施农业项目主要有种植业和养殖业两类项目。种植业项目是指栽培各种农作物以及取得植物性产品的农业生产项目,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绿肥作物、饲料作物、水果及花卉苗圃等作物。养殖业项目包括畜禽养殖项目和水产养殖项目。其中,畜禽养殖项目指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项目,包括畜禽养殖如牛、猪、羊、鸡、鸭、鹅、鸽、鹌鹑、鹿、兔等;水产养殖项目指人工控制下繁殖、培育和收获水生动植物的生产项目,包括养殖鱼、虾、蟹、龟、鳖、观赏鱼、特种水产品等。
二、种植业设施农业项目的生产设施用地,属于下列情形的按原地类管理,无须按照《通知》办理设施农用地报备,该类情形具体指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的塑料(竹、草等)大棚并直接用于种植业作物栽培。其中,大棚是指为保护农作物而搭建的,以竹、草、木、轻型钢管或管材等材料作骨架,以塑料薄膜为透光覆盖材料,地面非硬底化的种植大棚(不包括砖墙、PC板、玻璃结构或锌瓦结构),内部不得搭建集装箱、活动板房等建(构)筑物。生产环节必须的水肥池、作业通道等设施应当采取架空、预制板、环保薄膜等铺面隔离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不破坏和污染耕作层。
三、水产养殖设施农业项目利用现状坑塘水面作为生产设施的,按坑塘水面地类管理,无须按照《通知》办理设施农用地报备。
四、种植业设施农业项目的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需按《通知》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报备,包括该类项目的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排灌站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用地,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储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
五、养殖业设施农业项目的附属设施用地、除第三点所列水产养殖项目以外的养殖业设施农业项目的生产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需按《通知》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报备,包括畜禽舍(含复合高床栏舍、场区内通道、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非永久性建筑)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工厂化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
六、种植业和养殖业设施农业项目的下列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办理农转用手续,包括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七、设施农业项目应在实施前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签订《协议》时,在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设施农业经营者三方协商过程中,镇(街)应该征求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的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事先咨询区林业部门的意见;涉及到水务、环保等管理事项的项目,应事先咨询区水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协议签订后,应按《通知》将规定材料分别报送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并同时抄送涉及的区林业、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
八、各区国土规划、农业部门应在部门网站设置设施农用地专栏,主动公开已建档的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镇(街)应将经营者拟定的设施建设方案和由经营者、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协商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街)、村组政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