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经济联合社非法占地案
经查实,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经济联合社在2007年至今期间,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经济联合社(土名:东龙)858.13平方米(合1.29亩)的土地搞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经济联合社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经济联合社(土名:东龙)非法占用858.13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经济联合社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对现状为养殖水面858.1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金额为9439.43元(玖仟肆佰叁拾玖圆肆角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