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022年7月13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下称“增城分局”)接到增城区交通运输局移交线索,发现金地增城中新镇新新公路住宅项目用地内存在开采并贩卖瓷泥的行为。经增城分局核实,某土石方工程部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30日开始,擅自将金地增城中新镇新新公路住宅项目用地范围内挖出的土方外运销售处置。经鉴定,涉案采出的土方矿种为高岭土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该住宅项目工程开挖的土方超出项目需要范围,且该土方工程部承认确存在外运私自处置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采取“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因调查时该住宅项目地基已建好,外运私自处置的高岭土量和销售所得无法查实。另据《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修订),对露天开采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于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测量,该土方工程部开挖面积为1911.55平方米。因此,增城分局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土方工程部非法开采高岭土矿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罚款。该土方工程部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