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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事项目录》的通知(已更新)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5-01-29 08:05: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已更新)


 穗规〔2015〕231号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事项目录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事项目录》中确定了4项涉及规划管理的技术审查事项,分别是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仅限于发生变化的情形)、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规划审批业务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测绘资质及省建设厅核发的规划测量资格证书的技术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合格方可办理规划审批业务。技术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事项目录》的规定及我局制定的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4)的要求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二、根据市法制办的清理意见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报建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指标技术审查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等4个事项不再单独作为技术审查事项,但是可以继续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时间分别控制在5个、5个、5个和10个工作日以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今后,上述4个事项并入相应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单独计算审查时间),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事项,也不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等相关规划审批业务(以下简称“相关规划审批业务”)前,不必再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对电子报批文件(设计方案)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办结通知和《建筑面积明细核算表》、《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而改由规划部门在收到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及测绘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

  (二)规划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规划审批业务”的申请后,先根据案件类别相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及测绘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报建规划指标技术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指标技术审查,经过技术审查合格后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含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河涌水系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申请后,对于其中属于市辖区范围内(不含萝岗、南沙)的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工程、26米及以上宽度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的管线综合、城市长输管线、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线路以及河涌水系工程,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开展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经过技术审查后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办事指南详见附件5-10。

  三、各技术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事项目录》及我局公布的办事指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规范和我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开展技术审查,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技术审查水平。

  四、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事项目录》及本通知内容对我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办事指南作出修订并与本通知同步印发执行,具体详见“规划在线”网站“网上办事”栏目。

  五、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技术审查事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我局监督检查处反映,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广州市规划局监督检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专此函达。

  附件: 附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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